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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房地產開發電子項目手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0/7/14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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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房產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城鄉規劃局,各省直管縣試點縣(市)房產局(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建設局)、城鄉規劃局:

現將《湖南省房地產開發電子項目手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本辦法實施前,我廳在湖南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中設立電子項目手冊版塊,企業填報數據,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自身權限實施管理。企業已在省平臺中填報、上傳的開發項目相關數據,自動轉換至省平臺電子項目手冊版塊。對轉換后需要補報或重新上傳的數據,企業應當完成補報或重新上傳,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數據進行詳細核驗;對尚未在省平臺中建立信用檔案的企業,要督促其到省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公室領取帳號、建立并完善信用檔案。本辦法實施過程中有任何問題,請與我廳房地產監管處聯系。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1118

湖南省房地產開發電子項目手冊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房地產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全過程動態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強化對房地產企業、購房者、業主等房地產市場主體的服務,提高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提升行業管理與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是記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經營、管理全過程的重要檔案,也是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監督管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本省實行房地產開發電子項目手冊制度,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實施電子化、信息化管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均應將每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經營情況記入電子項目手冊,并在湖南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平臺進行申報。

第三條  湖南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平臺設置電子項目手冊版塊。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自己的帳號登錄后進入該版塊,按照該版塊要求進行操作。

第四條  電子項目手冊的申報步驟包括建立、填報、核驗、終止四個步驟。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每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15日內,在該版塊中建立電子項目手冊。

第六條  電子項目手冊實行月報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每月底將項目當月發生的事項按照電子項目手冊版塊的設定進行填寫,確認無誤后進行提交。當月未發生任何事項的,使用零申報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每月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電子項目手冊內容按照電子項目手冊版塊的設定進行核驗。涉及行政許可的,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對關鍵的項目投資、項目建設形象進度、經營銷售或其他重要信息,應當進行現場核實。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異常中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項目手冊中止申請。項目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后予以中止項目手冊并歸檔。項目已實施物業管理的,項目手冊信息由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平臺自動向物業管理版塊延伸。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正常結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終止申請。項目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后予以終止并歸檔。此后,項目手冊信息由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平臺自動向物業管理版塊延伸。

第十條  電子項目手冊填報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行政許可信息、項目投資情況、項目開發建設情況、經營銷售情況、其他情況等六大類別。

(一)基本信息。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基本情況和項目基本情況。

(二)行政許可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核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權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筑工程施工、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商品房預售等開發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各類行政許可。

(三)項目投資情況。包括與建筑工程建設進度、市政基礎配套設施建設進度、非經營性公建設施建設進度等相適應的投資完成情況。

(四)項目開發建設情況。包括建設工程、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及非經營性公建設施配套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驗收、交付使用等情況。

(五)經營銷售情況。包括項目轉讓或聯建、預售或現售、項目資本金監管、預售資金監管、房屋抵押貸款、委托代理銷售、稅費繳納、維修資金繳納等情況。

(六)其他情況。包括企業或項目規劃的變更、拆遷安置、投訴及處理、企業或項目所受獎懲、前期物業管理、建筑節能和裝配式建筑技術應用等情況。

第十一條  電子項目手冊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信息聯絡員負責填報,并經開發項目負責人審核。信用信息聯絡員、開發項目負責人應當屬于企業信用檔案中的專職管理人員。信用信息聯絡員、開發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平臺中提出人員信息變更申請,經確認后方能填報、審核電子項目手冊。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屬共同開發的,由所有參與開發的企業確定一家作為電子項目手冊的填報單位。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在辦理項目轉讓備案手續時,備案主管部門應當在電子項目手冊版塊中調整填報主體,轉由受讓人繼續填報。

第十三條  項目手冊是房地產開發業績的證明材料。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行政許可或其他監管事項時,業績證明材料以電子項目手冊為準。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可隨時通過打印等方式在其他需要時使用電子項目手冊。

第十四條  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內部信息溝通,每月整理形成項目征收拆遷、資本金監管、白蟻預防、網簽、預售許可、預售資金監管等專項信息,與開發項目手冊匯總信息進行比對,及時發現問題。

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外部溝通協調,每月整理形成土地交易和土地使用權登記、用地規劃許可、規劃設計審查、工程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許可、產權登記等行政審批專項信息以及規劃驗收、消防驗收、質量安全監督備案等行政管理專項信息,并與開發項目手冊匯總信息進行比對,及時發現問題。

各級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職能范圍內的前述事項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信息的應用,在確認信息真實完整準確的基礎上,根據項目手冊信息建立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體系,加強房地產市場風險防控。要將項目手冊作為房地產市場監管的重要手段,加強房地產形勢分析及政策制定,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現開發項目手冊所反映的虛假網簽、非法集資等突出問題,并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信用信息管理機構)征集、披露和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信息,應當尊重個人隱私,保守商業秘密;在傳輸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信息時,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保證信息安全。

第十七條  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子項目手冊的核驗,對填報內容不全或出現錯誤的,要責令立即更正、補全,督促整改到位。同時,應當加強對電子項目手冊的動態監管,對不予填報、弄虛作假、違規使用相關數據信息等行為,按規定記入信用扣分,或記入提示、警示信息,向社會公示;對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201751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ou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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